職能復健津貼
本辦法所定職能復健津貼之補助對象,為於下列機構進行職能復健強化訓練之被保險人。
一、申請復建津貼資格:
(一)職業災害勞工於認可機構完成職能復健生理或心理強化訓練後提出申請。
(二)有加保勞工職業災害保險之職業災害勞工。
二、應備文件:
(一)申請書。
(二)認可醫療機構或認可職能復健專業機構開立之參加強化訓練完成證明。
(三)申請人國內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影本。
(四)勞工職業災害保險投保證明。
(五)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傷病給付核定函影本。
(一)依投保薪資第一等級60%,除以30之日額計算,
(二)依照強化訓練日數如實發給,每案最高以180日為上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