輔助設施補助
雇主依本法第六十七條提供職業災害勞工從事工作必要之輔助設施,得向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申請補助。
一、申請輔助設施資格:
(一)已依照職能復健專業機構建議提供輔助設施。
(二)提供輔助設施後90日內備具書件提出申請。
二、應備文件:
(一)申請書。
(二)職業災害勞工名冊及申請輔助設施內容。
(三)雇用職業災害勞工證明(如勞工職業災害保險投保資料或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傷病給付核定函影本)。
(四)認可職能復健專業機構開立之復工計畫或評估報告書。
(五)輔助設施改善前後照片。
(六)輔助設施支出發票或收據。
(一)依每一職業災害勞工同一職業災害事故,補助總金額以20萬元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