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體虐待:
指有責任照顧兒童少年者,本人或准許他人施加於兒童少年身體上的傷害,或應注意而未注意,導致兒童少年死亡、外型損傷、或任何身體器官功能損害。
性虐待:
指有責任照顧兒童少年者,本人或准許他人對兒童少年施加下列性侵犯或性剝削行為:包括強迫、引誘、容留、容認或媒介兒童少年為猥褻行為或強制性交。利用兒童少年攝製猥褻之影片、圖片。供應兒童少年觀看、閱讀、聽聞、或使用色情電影片、錄影節目帶、照片;出版物、器物或設施。
性剝削:
兒童及少年性剝削乃是一種性虐待 ,因進行性活動獲得禮物,金錢或情感等。兒少可能被邀請參加派對,並給予藥物和酒精,兒少可能會被欺騙,相信他們正處於一種自願的關係,因而遭誘騙強迫發生金錢對價之性行為,或遭利用從事坐檯陪酒或涉及色情之伴遊、伴唱、伴舞等待應工作。
精神虐待:
有責任照顧兒童少年者,本人或准許他人持續或嚴重的對兒童少年排斥或導致不當待遇,導致兒童少年之身體發育、行為或情緒發展遭受不良影響。
疏忽:
有責任照顧兒童少年者,本人或准許他人不加注意或忽視兒童少年的基本需求。所謂疏忽包括下列行為:
- 遺棄
- 未提供適當的食物、衣著、住所、安全照顧、醫療照顧、及成長所需之教養
- 利用兒童少年從事危害其健康、危險性活動或欺騙之行為
- 利用殘障或畸型兒童少年供人參觀
- 利用兒童少年行乞
- 供應兒童少年觀看、閱讀、聽聞或使用有礙身心之電影片、錄影帶節目、照片、出版品、器物或設施。
- 剝奪或妨礙兒童少年接受國民教育之機會或非法移送兒童少年至國外留學。
- 強迫兒童少年婚嫁。
- 拐騙、綁架、買賣、質押兒童少年為擔保之行為。
- 供應兒童少年毒藥、毒品、買賣、質押兒童少年,或以兒童少年為擔保之行為。
- 供應兒童少年毒藥、毒品、麻醉藥品、刀械、槍砲、彈藥或其他危險物品。
- 使六歲以下兒童或將特別需要照顧之兒童少年獨處,或使用不適當之人代為照顧。
- 促使或准許兒童少年吸煙、飲酒、嚼檳榔、吸食或施打迷幻藥、麻醉藥品或對其他有害其身心健康之物質
- 其他對兒童少年或利用兒童少年犯罪或為不正當之行為
※資料來源:以上部份資料參考財團法人中華兒童暨家庭扶助基金會編印之兒少保護工作手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