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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CRC):

  1. 健康權:兒童有權享有最高可達水準之健康,與促進疾病治療以及恢復健康之權利───(§24)
  2. 身分權:尊重兒童維護其身分的權利,包括法律所承認之國籍、姓名與親屬關係不受非法侵害───(§21)
  3. 教育權:兒童教育之目標在於使兒童之人格、才能及精神、身體之潛能獲得最大程度之發展───(§29)
  4. 生存權:兒童於受其父母、法定監護人或其他照顧兒童之人照顧時,不受到任何形式之身心暴力、傷害或虐待,疏忽或疏失,不當對待或剝削───(§19)
  5. 休閒權:兒童享有休息及休閒之權利───(§31)

兒童少年保護的核心價值:

  1. 提供兒童少年健康安全的成長環境,是父母及國家社會共同的責任。
  2. 兒童少年應被視為完整的個體,有權利受到尊重並享有基本人權。
  3. 基於兒童少年身心發展未臻成熟,其身心安全應受成人保護,並使其免於受傷害。
  4. 政府有權介入家庭,改善父母濫用親權的行為。

回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

所謂的管教是指:

  1. 以正向、支持的方式示範或告訴子女其應有之行為。
  2. 父母與子女均知道管教的原因及其行為的結果為何。
  3. 出於協助子女學習自我負責需要、有合理管教原則(符合兒童的年齡及身心發展)、並給予具體說明。
  4. 允許子女去練習父母所期望的行為,錯誤仍有更正的機會,所以子女可從中得到成長、學習。

所謂的虐待(不當管教)是指:

  1. 虐待則是以憤怒、負向的方式對待孩子。
  2. 父母單向、強制的壓迫,子女無法知悉自己為何遭受不當之對待。
  3. 出於父母自己的情緒需要、以不當的方式(如恐嚇威脅)、缺乏一致或合理的管教原則、未加說明。
  4. 當子女有錯誤即會受到嚴苛的處罰,而讓子女認為自己就是一個"壞人",子女無法內化紀律,反與父母關係更為不信任與仇恨。

如何區別?請參考以下範例:

  • 為了讓5歲小明學會吃飯前要洗手的習慣,當爸爸發現小明沒有洗手就來吃飯時,爸爸選擇帶著小明前往洗手間洗手並再次提醒飯前洗手的重要性 → 管教。
  • 為了讓5歲小明學會吃飯前要洗手的習慣,當爸爸發現小明沒有洗手就來吃飯時,剛好爸媽又因家用衝突,爸爸隨即拿棍子責打小明的手腳,並不准小明吃飯,因為他沒洗手 → 過當管教/虐待。

回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

身體虐待:

指有責任照顧兒童少年者,本人或准許他人施加於兒童少年身體上的傷害,或應注意而未注意,導致兒童少年死亡、外型損傷、或任何身體器官功能損害。

性虐待:

指有責任照顧兒童少年者,本人或准許他人對兒童少年施加下列性侵犯或性剝削行為:包括強迫、引誘、容留、容認或媒介兒童少年為猥褻行為或強制性交。利用兒童少年攝製猥褻之影片、圖片。供應兒童少年觀看、閱讀、聽聞、或使用色情電影片、錄影節目帶、照片;出版物、器物或設施。

性剝削:

兒童及少年性剝削乃是一種性虐待 ,因進行性活動獲得禮物,金錢或情感等。兒少可能被邀請參加派對,並給予藥物和酒精,兒少可能會被欺騙,相信他們正處於一種自願的關係,因而遭誘騙強迫發生金錢對價之性行為,或遭利用從事坐檯陪酒或涉及色情之伴遊、伴唱、伴舞等待應工作。

精神虐待:

有責任照顧兒童少年者,本人或准許他人持續或嚴重的對兒童少年排斥或導致不當待遇,導致兒童少年之身體發育、行為或情緒發展遭受不良影響。

疏忽:

有責任照顧兒童少年者,本人或准許他人不加注意或忽視兒童少年的基本需求。所謂疏忽包括下列行為:

  1. 遺棄
  2. 未提供適當的食物、衣著、住所、安全照顧、醫療照顧、及成長所需之教養
  3. 利用兒童少年從事危害其健康、危險性活動或欺騙之行為
  4. 利用殘障或畸型兒童少年供人參觀
  5. 利用兒童少年行乞
  6. 供應兒童少年觀看、閱讀、聽聞或使用有礙身心之電影片、錄影帶節目、照片、出版品、器物或設施。
  7. 剝奪或妨礙兒童少年接受國民教育之機會或非法移送兒童少年至國外留學。
  8. 強迫兒童少年婚嫁。
  9. 拐騙、綁架、買賣、質押兒童少年為擔保之行為。
  10. 供應兒童少年毒藥、毒品、買賣、質押兒童少年,或以兒童少年為擔保之行為。
  11. 供應兒童少年毒藥、毒品、麻醉藥品、刀械、槍砲、彈藥或其他危險物品。
  12. 使六歲以下兒童或將特別需要照顧之兒童少年獨處,或使用不適當之人代為照顧。
  13. 促使或准許兒童少年吸煙、飲酒、嚼檳榔、吸食或施打迷幻藥、麻醉藥品或對其他有害其身心健康之物質
  14. 其他對兒童少年或利用兒童少年犯罪或為不正當之行為

※資料來源:以上部份資料參考財團法人中華兒童暨家庭扶助基金會編印之兒少保護工作手冊。

回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

  • 如果社工人員評估,兒童及少年身心安全受到嚴重威脅,為了保障兒少安全,得依據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56條規定,給予其安全之處所予以保護。

 

  • 兒童及少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非立即給予保護、安置或為其他處置,其生命、身體或自由有立即之危險或有危險之虞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予保護、安置或為其他必要之處置;必要時得進行緊急安置:
  1. 兒童及少年未受適當之養育或照顧。
  2. 兒童及少年有立即接受診治之必要,而未就醫。
  3. 兒童及少年遭遺棄、身心虐待、買賣、質押,被強迫或引誘從事不正當之行為或工作。
  4. 兒童及少年遭受其他迫害,非立即安置難以有效保護。

 

  • 社工人員執行保護、安置、緊急安置或為其他必要之處置時,得請求檢察官或當地警察機關協助之。評估兒童及少年之生命、身體或自由有立即危險或有危險之虞者,應移送當地司法警察機關報請檢察機關處理。

回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

當您接獲社工人員的聯繫時,代表有資訊顯示您的孩子「疑似」未受到妥善照顧,但「不等於」您的家庭出現家庭暴力的問題,社工人員係依據兒少法律規定進行兒少保護案件的調查工作,包含:電話聯繫、家庭訪視、邀請您一同來社會處會談等,藉此釐清實情,瞭解您與孩子的生活情形,並說明政府可提供的相關協助。

 

處理流程如下:

  • 通報:有人發現兒少疑似未受到妥善照顧或遭受暴力、虐待情形,提供資訊給113、警政或家防中心。
  • 調查:縣市政府家防中心社工依兒少法第70條規定,開始與兒少及相對人連繫,瞭解實際狀況。
  • 評估:在調查及瞭解的過程中,社工人員會針對兒少家庭提供各項服務,但如社工人員發現兒少確實受到不當照顧且情節嚴重,兒少可能將需要暫時被移出家庭另行安置。
  • 結果:
  1. 不成案兒少保護案件 → 結案
  2. 成立兒少保護案件 → 執行處遇計畫
  • 處遇:經社工人員評估兒少確實有受到不當對待,社工人員將依兒少法於3個月內與兒少父母、照顧者或監護人共同討論出合適的照顧計畫,包含家庭功能提昇、兒童安置評估、親職教育、心理諮商、戒酒、癮等,需要兒少及其家庭成員配合。

回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