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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是亞洲第一個實行家暴法的國家
臺灣於1998年制定家庭暴力防治法,成為亞洲第一個立法防治家庭暴力的國家,不僅明確定義家庭暴力行為,並將家庭暴力視為犯罪行為,打破過往「法不入家門」之觀念 。

#家暴防治法催生來自一位女性
沒有家暴防治法的26年前,即便遭受到性與暴力的受害者也是家務事,這些傷害行為,被以「家醜」作為理由給隱藏 ,尤其是女性受害更為嚴重,因為一位女性慘痛的親身經歷,號召女力覺醒,催生家暴防治法。

快來了解更多 #把知識用對地方
喚醒社會大眾對歷史事件的關心與記憶
展望平權未來。
嘉義市政府社會處, 諮詢專線:05-22538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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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家庭暴力防治法(112.12.06)
第 2 條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家庭暴力:指家庭成員間實施身體、精神或經濟上之騷擾、控制、脅迫或其他不法侵害之行為。
二、家庭暴力罪:指家庭成員間故意實施家庭暴力行為而成立其他法律所規定之犯罪。
三、目睹家庭暴力:指看見或直接聽聞家庭暴力。
四、騷擾:指任何打擾、警告、嘲弄或辱罵他人之言語、動作或製造使人心生畏怖情境之行為。
五、跟蹤:指任何以人員、車輛、工具、設備、電子通訊或其他方法持續性監視、跟追或掌控他人行蹤及活動之行為。
六、加害人處遇計畫:指對於加害人實施之認知教育輔導、親職教育輔導、心理輔導、精神治療、戒癮治療或其他輔導、治療。
第 3 條
本法所定家庭成員,包括下列各員及其未成年子女:
一、配偶或前配偶。
二、現有或曾有同居關係、家長家屬或家屬間關係者。
三、現為或曾為直系血親。
四、現為或曾為四親等以內之旁系血親。
五、現為或曾為四親等以內血親之配偶。
六、現為或曾為配偶之四親等以內血親。
七、現為或曾為配偶之四親等以內血親之配偶。

回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

一、對家庭暴力的迷思

迷思

事實

1.家庭暴力不會常常發生,即使偶而發生也不會惡化。

有太多的家庭暴力因為受害者的個人觀念或社會認為是家務事的狀況下,而很少公開,因此實際發生的案件數遠大於報案的數字。而且,一而再、 再而三的暴力行為往往是得寸進尺,越演越烈的。

2.只有低收入戶、特定的種族、宗教、教育程度低的人,才會發生家庭暴力。

家庭暴力存在於各種經濟、教育、種族、宗教背景的家庭中。

3.酗酒是造成家庭暴力的最大原因。

許多施虐者並沒有酗酒的習慣。

二、對受虐婦女的迷思

迷思

事實

1.受虐婦女不是自己犯錯在先就是有被虐待狂,而且教育程度必然很低。

許多受虐婦女長期扮演著委屈求全的好妻子、好母親的角色,而施虐者仍然我行我素。即使受虐者繼續留在婚姻中,也往往是為了孩子、經濟因素或背負了傳統要求"好女人"必須維繫整個家庭的責任等等原因,而不得已繼續留在暴力關係中,絕對不是有被虐待狂。另外,受虐婦女的教育程度從小學到博士都有。

2.受虐婦女似乎很神經質,要不就是精神失常。

由於遭受暴力的長期壓迫,使得受虐婦女不得不採取一些看似不太尋常的生存方式,究其原因其實是長期的焦慮、恐懼、緊張造成極度的無助、敏感、依賴等心理症狀,進而產生社會適應不良的行為反應。適當的心理輔導可幫助受虐者重建愉快、自主的生活。

3.受虐婦女往往會再選同樣暴力的人作為配偶。

只要受虐婦女成功的走出家庭暴力,他們通常會更審慎地選擇下一個伴侶。

4.受虐婦女大可以一走了之,應該不是什麼難事。

由於許多受虐婦女抱持著相保守的家庭觀,常一味地認為自己必須為整個家庭健全負完全的責任,再加上缺乏獨立自主的能力,或想要離開但施虐者卻揚言對其不利,因此,受虐婦女常常在真正離家前有許多的掙扎。

5.為了給孩子一個完整的家,即使不堪虐待,也要繼續忍不去。

光是目睹暴力,就足以對孩子造成巨大創傷,絕非受益。一個完整而不健全的家,孩子通常只是另一個受害者。

三、對施虐者的迷思

迷思

事實

1.施虐者沒有能力改變或控制自己的暴力行為。

只要施虐者願意接受心理諮商或治療,學習新的行為來解決問題是相當可能而且有效的 。

2.施虐者對所有的人,都是暴力相向的。

許多施虐者只在家中施暴,在其他的社交場合卻可能是非常溫文有禮、言行都有分寸的人。

3.施虐者有精神病而且對自己的暴力常是樂在其中的。

研究已顯示施虐者之身心狀況與常人無異,而在暴行後,施虐者甚至常後悔自己的衝動行為,但是若不經過治療,施虐者是很難終止其暴力行為的 。

4.施虐者必然是失敗者,少有成就,而且缺乏愛心、長相凶暴的人。

有許多施虐者是醫生、律師、政治家等專業人士,而且長相斯文體面,甚至有時施虐者是相當善體人意,頗有情趣的。

四、對受虐兒的迷思

迷思

事實

1.不打不成器,怎麼打都是為孩子好。

父母親以教養子女為名,而對子女形成虐待時,已不是為子女好,而往往是因父母不知如何處理其本身的情緒壓力。

2.父母通常會適時控制自己,而不會造成孩子的傷害。

當父母為發洩個人情緒壓力而施虐子女時,往往是非理性的行為,有時甚至不能或不願克制自己。

3.受虐兒童青少年必然有錯在先,才會被虐。

施虐父母的非理性行為與子女的行為無關。

五、對家中性虐待的迷思

迷思

事實

1.性虐待絕對不可能發生在家中。

從性虐待案例中,有不少加害人正是受害者的父母、手足、繼(養)父母 、叔伯、長輩、朋友、鄰居等等。

2.只有女性才會受害,而且加害人也必然是男性。

大多受害者雖是女性,但男性也會受害,而儘管大多數的加害人是男性, 女性施虐者也是存在的事實。

3.只有沒錢沒勢的家庭才會發生性虐待。

不論何種經濟階層、教育水準、宗教、種族,都有可能發生性虐待。

4.性虐待的加害人必然是精神失常、變態或智能不足的人。

多數的加害人一如平凡人般正常。

5.加害人是為了性慾才施虐的。

其實加害人多半是為了私人的權力慾望以及減低壓力或自卑感。

六、對處理家庭暴力的迷思

迷思

事實

1.暴力是為了渲洩情緒應該是可以被接受的。

學習一種有助於情緒壓力的抒解且不會傷害他人的方法,才是治本之道。

2.報警就可以保護受害者。

由於長久以來警察常把家庭暴力當做家務事,因此即使受害者報了警,卻得不到重視。

3.夫妻吵架〞床頭吵,床尾和〞,大事自然會化小,小事也會變成沒事,何必插手 。

家庭暴力往往是循環式的發生,不但不會自動終止,更會越演越烈,需要專業人員的介入和長期的努力才能改善。

4.解決家庭暴力的最好方法是在完整的家庭中解決而不是家人分離兩地。

家庭暴力問題往往呈現了一個糾結混亂家庭關係,一段時間的分開,可使置身暴力家庭的人不再掉入舊有的行為模式,而能真正看清問題的根源,並以一種新的認知和有效的方法來處理問題。

5.結婚可以改善一個施虐者的暴力行為。

暴力行為往往在婚後更是變本加厲。

※註:資料來源:台東縣警察局婦幼隊

回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

緊急情況處理程序:

1. 報警:撥打 110 或直接向轄區派出所尋求緊急救援、 協助聲請緊急保護令、暫時保護令、緊急庇護安置 ... 等協助。

  • 【親自至派出所報案】:處理家庭暴力案件調查紀錄表。

  • 【警員至現場處理】:處理家庭暴力案件調查紀錄表。(皆為四聯單,被害人留存一張可作為證物)

2. 就醫驗傷(本市四家責任醫院:戴德森醫療財團法人嘉義基督教醫院、中華聖母修女會醫療財團法人天主教聖馬爾定醫院、台中榮民總醫院嘉義分院、衛生福利部嘉義醫院)

  • 診療。

  • 驗傷,取得驗傷單。

一般情況處理程序:

1. 就醫驗傷。

2. 報警:帶證物、證據親自到轄區派出所報案。

3. 二十四小時保護專線113進行諮詢協談。

緊急短期庇護安置服務:

● 為維護家庭暴力及性侵害被害人之權益,如被害人於受暴後想離開受暴現場,卻又無其他合適之安全地方可去時,嘉義市政府社會處設有「緊急短期庇護安置服務」,提供被害人生活照顧、心理輔導及醫療服務等必要協助,並維護被害人之人身安全。

● 另因庇護所為須受保密之資源,必須透過家庭暴力防治中心社工轉介,被害人如有此需求可請員警或是婦幼專線113聯絡家庭暴力防治中心,社工員將評估被害人實際狀況,於必要時協助進行緊急庇護安置。

回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

什麼是社區初級預防?

家庭暴力預防工作有分三個層級預防:

  • 第三級的預防重點在於深化救援工作的量能、落實加害人處遇執行。
  • 第二級的預防重點在於整合專業網絡通報、精進專業人員素養。
  • 初級預防的工作重點和精神則是透過教育宣導提升全民防暴意識,促進社區參與守望相助,打造暴力零容忍的生活圈。

嘉義市社區初級預防的精神圖騰是紫絲帶和紫玫瑰

  • 紫絲帶圖騰的意義源自於「紫絲帶運動」的三大推廣精神:
  1. 暴力是一連串學習的過程,施暴者並非天生具有暴戾性格。
  2. 「沉默」是施行暴力的共犯,大家要做有聲的多數,展現拒絕暴力的力量。
  3. 鼓勵他人改變,大聲向使用暴力的人說「不」。
  • 而紫玫瑰的花語是「珍貴與獨特」。將兩者結合之後即成為我們嘉義市社區初級預防的精神像徵─每個人都是珍貴且獨特的,不該被暴力對待。

紫玫瑰

「社區」初級預防可以做什麼?

若您對家庭暴力防治議題有興趣,可以用以下的具體行動一起防治家庭暴力:

  1. 鄰里關懷─沒事多關照,有事請通報。
  2. 參加衛生福利部社區防暴宣講師或嘉義市社區防暴宣講員的教育訓練。
  3. 跟著社區一起調查社區內成員對家庭暴力的態度、家庭暴力迷思、家庭暴力案件的特質與屬性、社區內家庭暴力防治的資源…等。
  4. 辦理社區規模的家庭暴力防治宣導。
  5. 發展社區家庭支持服務方案,例如:

(1)針對新手父母提供育兒指導與家務協助,透過陪伴與支持性服務,協助新手父母適應親職角色,以降低疏忽或不當對待造成兒少傷害。

(2)針對弱勢兒少及家庭提供友善關懷服務,針對缺乏家庭照顧支持之兒少,結合社區志工提供送餐、陪伴與支持服務,避免兒少在外遊蕩,或結交不良友伴。

(3)針對家人相處衝突問題提供情緒紓壓與諮詢管道,協助其紓解情緒壓力並尋求正確解決問題途徑,避免家人間衝動性的暴力傷害。

(4)發展社區互助體系,鼓勵社區成員參與及建立回饋機制,例如社區成員參與提供服務的時數或次數可累績點數並換購其他服務或生活用品等,以降低對受助者的標籤效應,及時提供社區家庭所需服務,逐步發展以社區為基石的初級預防服務模式。

(5)其他防暴專題,例如藉由辦理照顧者喘息服務、生死學、法律議題(收養、監護、繼承)等專題工作坊,將預防暴力之概念帶入其中。

嘉義市「社區」初級預防目前推展狀況如何?

(一)持續擴大宣導涵蓋率

      本市自105年起配合衛生福利部家庭暴力社區初級預防宣導推廣計畫,自105至111年的統計,本市東西區共84個里,83個社區發展協會,已有48個里別、40個社區發展協會參與此計畫,里別涵蓋率高達57%,且逐年皆有新里別響應防暴宣導活動,顯示社區防暴意識有明顯提昇。

(一)豐富多元的宣導活動

      105年至111年來已辦理672場次的各類宣導活動,受益人數高達24萬5,122人次,顯示嘉義市居民對性別暴力的覺知已顯著提升,也代表本市於性別暴力社區初級預防上之投入終獲碩果。

(二)積極輔導社區參加衛福部的各項競賽或評比
       111年輔導社團法人嘉義市東區精忠社區發展協會參加衛生福利部街坊出招8防暴創意競賽榮獲南區第二名及全國佳作。

       112年輔導社團法人嘉義市東區精忠社區發展協會參加衛生福利部第一屆金像獎全國佳作。
 

 

回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

遭受家庭暴力時,該怎麼辦?如何蒐集一些相關證物?

  1. 避免激怒對方,先保護自己。
  2. 前往醫院診療、驗傷。(被害人遭受家中成員暴力傷害時,不管傷勢輕重,當天都要到醫院驗傷,並清楚告訴醫生這是被何人、用何種手段所傷害,並取得驗傷單。)
  3. 將傷勢、衝突現場拍照存證,以利法官清楚瞭解當時所受的傷害。
  4. 想辦法找到其他可以出面作證的人,因為驗傷單只能證明傷勢事實,無法證明為何人造成。當自己遭受家庭暴力時,應盡可能讓周遭親人、朋友知道加害人的施暴行為,以在需要時出庭作證。
  5. 儘量錄音,想辦法錄下加害人親口承認曾經動手打人的事實。(如果有現場目擊者,更是最佳的人證,否則亦應取得其作證的錄音,以做為證物。)
  6. 至警察局備案。

為什麼要蒐證?

很多被害人受暴後,認為法院理所當然應該保護被害人、 應該將小孩的監護權判給被害人、應該判決離婚、應該讓施暴者每月支付生活費......等。但是,法院縱然要保護被害人,必須被害人能提出足夠的證據證明其是受暴者;如果無法備齊證據,可能使得家庭暴力事件因證據不足而讓施暴者逍遙法外。

因為法官、檢察官並不在事發現場,當受暴者及施暴者各說各話時,法官 、檢察官要判斷誰是誰非,需要被害人備齊明確的證據以證明施暴者的惡行。 刑事訴訟法亦明白規定:「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推定其犯罪 事實。」因此,就算法官或檢察官理解被害人處境,仍須依法行事。因此被害人須謹慎蒐集、保留相關證物作為佐證。

什麼是保護令?

如果遭受家庭暴力,就有權利申請「保護令」。「保護令」可以強制施暴者離開住所、禁止施暴、命令給付住所租金及子女的扶養費 …等等,使受暴被害人能繼續安全留在家中。所以,保護令可以藉由禁止加害人的行為,讓加害人遠離被害人,藉以保護被害人不再受傷害。

  • 嘉義市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中心

服務項目:

1、提供二十四小時電話專線服務。
2、提供被害人二十四小時緊急救援、協助診療、驗傷、採證及緊急安置。
3、提供或轉介被害人經濟扶助、法律服務、就學服務、住宅輔導,並以階段性、支持性及多元性提供職業訓練與就業服務。
4、提供被害人及其未成年子女短、中、長期庇護安置。
5、提供或轉介被害人、經評估有需要之目睹家庭暴力兒童及少年或家庭成員身心治療、諮商、社會與心理評估及處置。
6、轉介加害人處遇及追蹤輔導。
7、追蹤及管理轉介服務案件。
8、推廣家庭暴力防治教育、訓練及宣導。
9、辦理危險評估,並召開跨機構網絡會議。
10、其他家庭暴力防治有關之事項

 

  • 嘉義市家庭暴力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服務

服務目的:提供家庭暴力加害人與其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之服務及監督。

嘉義市政府家庭暴力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處所設置辦法

嘉義市政府監督家庭暴力事件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及交付處理要點

 

  • 男性關懷專線

衛生福利部男性關懷專線:0800-013-999

 

回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

一、服務目的:為推展家庭暴力防治工作,協助被害人改善生活與經濟上之困境,促進其身心復原、生活獨立自主,並保障被害人權益。

二、補助對象:遭受家庭暴力事件被害人,且符合下列資格之一者:

      1.設籍嘉義市(以下簡稱本市)。
      2.配偶設籍本市之大陸籍或外國籍人士,實際居住於本市。
      3.在臺灣地區無戶籍之國民或不具本國國籍之人,實際居住於本市。

三、申請項目:

  1. 醫療費用
  2. 心理復健費用
  3. 法律訴訟費用
  4. 緊急生活費用
  5. 房屋租屋費用
  6. 其他經本府評估認有補助必要之費用

※提醒您:申請補助者應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向本中心提出申請,經查核屬實者始予補助,已依其他法令規定取得相同性質補助者,不予重複補助。

回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

一、民事保護令
當您遭遇家庭暴力時,可以向法院聲請民事保護令,保護令可以保護您的安全。
民事保護令可以分為通常保護令、暫時保護令及緊急保護令三種。

二、聲請保護令的方式
1、可以撥打「113」保護專線尋求協助(目前有提供英語、印尼語、越南語、泰語、柬埔寨語及日語等6種外語通譯服務)。
2、可以到任何一間警察局或派出所報案,尋求協助。
3、可以直接具狀向法院提出聲請,或直接到法院提出聲請。法院聯合服務中心、地方政府駐地方法院的家庭暴力事件服務處或家事服務中心可供諮詢。
如果覺得查詢網頁資料太費時,可以選擇至派出所報案,家防官會通報社工提供相關支援,也會協助被害人填寫保護令聲請狀及準備相關文件。

三、聲請人
1、被害人本人。
2、被害人為未成年人、身心障礙者,可以由法定代理人(即父母、監護人)、三親等內之親屬(即父母、祖父母、子女、孫子女、兄弟姊妹等),向法院提出聲請。
3、「緊急保護令」,只有檢察官、警察局(分局)或直轄巿、縣(巿)主管機關,才可以向法院提出聲請,您可以向警察局報案,由警察局向法院提出聲請。

四、管轄法院
被害人的住居所地、相對人(即實施暴力的人)的住居所地或發生家庭暴力地點的地方(少年及家事)法院,都有管轄權,您可以向其中任何一個法院提出聲請。如果您有報案的話,警察或社工會協助您注意這件事。

五、應備文件
下列文件,請依具體個案情況提出,如果是透過警察局報案,警察會提供協助,請配合辦理:

1、聲請狀 (聲請民事暫時、緊急保護令書狀)(聲請民事通常保護令書狀)。
2、被害人、相對人的戶籍謄本各1份。
3、暴力事實的相關證據(如驗傷診斷證明、照片、錄音光碟及譯文、錄影光碟等)。
4、聲請狀所述應附文件(如保護令裁定、汽機車行照、鑰匙、土地建物權狀或謄本、租賃契約等影本)。
5、證人連絡資料。
6、其他法院請聲請人提出之文件。

回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

服務類別

相關資訊

酒癮戒治服務

請逕洽嘉義市政府衛生局(嘉義市西區德明路1號)

諮詢電話05-2338066

藥癮戒治服務

請逕洽嘉義市毒品危害防制中心(嘉義市西區德明路1號)

諮詢電話05-2810995

協談服務

● 衛生福利部安心專線

提供24小時免費心理諮詢服務

0800-788-995(請幫幫救救我)

● 生命線1995協助專線

提供全日二十四小時免付費電話輔導,對於各種心理困擾的問題,均提供服務:包括自殺防治、危機處理、婚姻家庭協談、男女感情協談導、法律或健康協談、人際關係協談、精神心理協談等。

● 張老師1980專線

星期一~星期六9:00-21:00;星期日9:00-17:00,提供情緒困擾、生活適應問題之協助。

戴德森醫療財團法人嘉義基督教醫院好消息協談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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