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是性騷擾?性騷擾的定義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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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觀念:任何不受歡迎,且與性或性別相關,會讓人感覺不舒服、不自在、被冒犯、被污辱的言行舉止,都可能構成性騷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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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仍要注意:雖然性騷擾之認定主要考量被害人的主觀感受,但仍要以被害人是否為「合理被害人」加以判斷,即按照被害人的年齡、性別、心智、身分,及行為時國人之普遍價值觀等,被害人對行為人騷擾行為所產生的負面感受,是一般大眾所能理解且同情的。
- 為了保護人民的身體自主權,我國有俗稱「性騷擾防治三法」的《性別平等工作法》、《性別平等教育法》及《性騷擾防治法》。
- 三法對於「何謂性騷擾」皆有自己明確的定義,雖然內容稍有不同,但三法的立法精神是共通的:
- 都是依據性別主流化概念:「性平主流化」是聯合國在全世界推行的一個概念,是指所有政策活動,均以落實性別意識為核心,要求過去的政策、立法與資源需要重新配置、改變,以真正反映性別平等。
- 都是為了達到性別平等及禁止性別歧視的目的。
- 三法對於性騷擾的定義都略有不同,以下分別為三法的性騷擾定義:
- 《性別工作平等法》的性騷擾定義
- 規範職場性騷擾事件。
- 本法所稱性騷擾,指下列情形之一:
(1)受僱者於執行職務時,任何人以性要求、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之言詞或行為,對其造成敵意性、脅迫性或冒犯性之工作環境,致侵犯或干擾其人格尊嚴、人身自由或影響其工作表現。
(2)雇主對受僱者或求職者為明示或暗示之性要求、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之言詞或行為,作為勞務契約成立、存續、變更或分發、配置、報酬、考績、陞遷、降調、獎懲等之交換條件。
(3)本法所稱權勢性騷擾,指對於因僱用、求職或執行職務關係受自己指揮、監督之人,利用權勢或機會為性騷擾。
- 規範校園性騷擾事件。
- 指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未達性侵害之程度者:
(1)以明示或暗示之方式,從事不受歡迎且與性或性別有關之言詞或行為,致影響他人之人格尊嚴、學習、或工作之機會或表現者。
(2)以性或性別有關之行為,作為自己或他人獲得、喪失或減損其學習或工作有關權益之條件者。
- 規範公共場所性騷擾事件。
- 指性侵害犯罪以外,對他人實施違反其意願而與性或性別有關之行為,且有下列情形之一:
(1)以明示或暗示之方式,或以歧視、侮辱之言行,或以他法,而有損害他人人格尊嚴,或造成使人心生畏怖、感受敵意或冒犯之情境,或不當影響其工作、教育、訓練、服務、計畫、活動或正常生活之進行。
(2)以該他人順服或拒絕該行為,作為自己或他人獲得、喪失或減損其學習、工作、訓練、服務、計畫、活動有關權益之條件。
(3)本法所稱權勢性騷擾,指對於因教育、訓練、醫療、公務、業務、求職或其他相類關係受自己監督、照護、指導之人,利用權勢或機會為性騷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