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提醒您:不論是職場性騷擾事件、校園性騷擾事件或公共場所性騷擾事件,您除了可以提出行政上的申訴,您還可以對行為人提出「刑事告訴」和「民事賠償」,以維護自身權益。

  • 刑事告訴:
  1. 對行為人提出刑事告訴,行為人可能因此被處以有期徒刑、拘役或科處罰金
  2. 相關法規:刑法第224條「強制猥褻罪」、第228條「利用權勢猥褻罪」、第304條「強制罪」、第315-1條「妨害秘密罪」,及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性觸摸罪」(或稱強制觸摸罪)。
  • 民事賠償:非常重要,當所持證據不足以構成司法判決成立的要件時,仍可透過民事請求行為人賠償!且民事賠償可與刑罰、行政罰併行!
  1. 對行為人提出民事賠償,使行為人針對當事人受到的身體或精神損害做出賠償,例如:至精神科就診創傷壓力症候群治療而請求醫藥費賠償
  2. 相關法規:民法第18條「人格權之保護」、第184條「獨立侵權之責任」,及第195條「侵害身體健康名譽或自由之非產上損害賠償」。
  • 一罪不兩罰原則:
  1. 一罪不兩罰的概念僅適用於刑罰與行政罰。
  2. 亦即行政申訴、刑事告訴可同時提出,也可僅提出單一項,若刑法已對行為人做出刑罰,則主管機關將不再針對行為人處以行政裁罰;反之,若刑事告訴不起訴、和解或撤回告訴,且申訴人未主動撤回行政申訴,則依程序主管機關將依申訴程序進行審議,決定是否裁處。因此,行為人若同時被提起行政申訴及刑事告訴,不是刑法不起訴就沒事了!
  3. 民事賠償不具「處罰」性質,因此不適用一罪不兩罰原則,而可以與刑罰或行政罰併行

回性騷擾防治

職場性騷擾事件的行政申訴程序

  • 申訴時效:事件發生後10年內
  • 向誰提出:
  1. 當事人得以言詞或書面向雇主提出性騷擾事件申訴。
  2. 但若性騷擾行為人本身就是雇主,請直接向地方主管機關(嘉義市政府社會處勞動力及青年發展科)提出申訴。
  • 參考法規:
  1. 性別工作平等法
  2. 性別工作平等法施行細則
  3. 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措施準則

回性騷擾防治

校園性騷擾事件的行政申訴程序

  • 申訴時效:無時效規定
  • 向誰提出:
  1. 當事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檢舉人得以書面或口頭方式,向行為人於行為發生時所屬學校(學務處或訓導處的老師,或教官、輔導室人員)提出申請調查。
  2. 但學校首長為加害人時,應向學校所屬主管機關提出。
  3. 任何人知悉校園性騷擾事件時,都可以依規定程序向學校或其主管機關檢舉。
  • 參考法規:
  1. 性別平等教育法
  2. 性別平等教育法施行細則
  3. 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防治準則

回性騷擾防治

公共場所性騷擾事件的行政申訴程序

  • 申訴時效:
    • 一般性騷擾:知悉事發後2年內
    • 權勢性騷擾:知悉事發後3年內 (註:性騷擾防治法所稱權勢性騷擾,指對於因教育、訓練、醫療、公務、業務、求職或其他相類關係受自己監督、照護、指導之人,利用權勢或機會為性騷擾)
    • 事發時被害人未成年:得於成年後3年內
  • 向誰提出:
    • 加害人屬軍公教者:向加害人所屬單位提出
    • 加害人為所屬單位最高負責人:向其所在地地方政府提出
    • 非以上兩者之一般性騷擾案件:向事發地警察機關提出
    • 若不知對方身分,均可就近向警察機關(派出所)報案,並表達是否提出申訴/告訴的意願
  • 流程圖:衛生福利部訂定 性騷擾事件受理申訴流程圖(民眾版)、本府設計 性騷擾申訴流程圖海報
  • 參考資料:衛生福利部訂定 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裁處流程指引
  • 主管機關:
    • 嘉義市政府社會處社會工作科,(05)225-4321分機121、122
    • 若性騷擾行為人為本府員工,請改洽嘉義市政府人事處 (本府性騷擾事件受理窗口),(05)225-4321分機718、728
  • 參考法規:
  1. 性騷擾防治法
  2. 性騷擾防治法施行細則
  3. 性騷擾防治準則

回性騷擾防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