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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來

在早年兒少權益未被重視的時期,兒少在心智未臻成熟的狀況下被迫(半強迫)或被誘導從事跟性有關的行業,不幸被剝削,故於民國84年8月11日通過「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法」,以保護兒少受到「性的不當對待」,並在民國104年2月4日更名為「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

從「性交易」到「性剝削」

在法律條文中,「性交易」是指有「對價」的性交或猥褻行為,隱含事前議價、事後付款的過程,兒少從事性交易容易被認為是出於個人自願的行為。「性交易」一詞的使用,不僅讓這群兒少被貼上「自甘墮落的行為偏差者」標籤,也與法律本身的核心價值相互矛盾,造成兒少性剝削防制網絡工作人員價值和倫理上的衝突。另一方面,「性剝削」一詞除了與聯合國兒權公約第34條所提出之「應保護兒童(18歲以下)免於受到任何型態的性剝削和性迫害」概念接軌外,也彰顯出看似你情我願的「性交易」背後,兒少與成人在年齡身分、經濟條件和社會地位等各方面不對等的權力關係(李麗芬,2012)

回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

依據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2條,兒童或少年性剝削係指下列行為之一:

  1. 使兒童或少年為有對價之性交或猥褻行為。
  2. 利用兒童或少年為性交、猥褻之行為,以供人觀覽。
  3. 拍攝、製造、散布、播送、交付、公然陳列或販賣兒童或少年之性影像、與性相關而客觀上足以引起性慾或羞恥之圖畫、語音或其他物品。
  4. 使兒童或少年坐檯陪酒或涉及色情之伴遊、伴唱、伴舞等行為。

回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

資料年份:110年度

一、全國案件數:1,848案,類型與案件數比例如下:

  • 拍攝、製造兒童或少年為性交或猥褻行為之圖畫、照片、影片、影帶、光碟、電子訊號或其他物品  1,565案  佔85%
  • 使兒童或少年為有對價之性交或猥褻行為   176案   佔10%
  • 使兒童或少年坐檯陪酒或涉及色情之伴遊、伴唱、伴舞等行為 61案   佔3%
  • 利用兒童或少年為性交、猥褻之行為,以供人觀覽   46案   佔2%

二、被害人相關統計:

  • 性別:女69%,男31%
  • 教育程度:國中45%、高中職45%、國小10%

回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

  1. 持有、拍攝、散布兒少私密照是犯罪。
  2. 不拍攝私密照:私密照有散布風險,私密照不是維繫情感的工具。
  3. 向性勒索說不:即便自拍或同意拍攝,也不代表同意被散布,請勇敢舉報。
  4. 家長孩子要對話:不隱晦談自拍私密照,開放且持續與孩子對話。
  5. 檢舉兒少色情:請向web547網路檢舉熱線IWIN網路內容防護機構 檢舉
  6. 向專業求助:如113、各直轄市、縣(市)社會局(處)或web885網路諮詢熱線 。
  7. 相關宣導文宣:衛生福利部--兒少性剝削宣導懶人包
  8. 相關宣導影片:衛生福利部--兒少性剝削宣導影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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