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嘉義市政府為協助因職業災害致傷亡之勞工及其家屬紓解其生活困境,特辦理職業災害慰問金,以利勞工及其家庭度過難關。
二、申請資格:凡年滿15歲,設籍嘉義市(以下簡稱本市)或就業於本市轄內事業單位之勞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申請慰問金:
(一)勞工本人因職業災害死亡。
(二)勞工本人因職業災害傷病住院連續4日以上。
三、申請時效:慰問金應於事故發生日起或職業病經勞工保險局認定之日起6個月內提出申請。
四、發放金額:
(一)因職業災害死亡者,發放其家屬慰問金新臺幣10萬元。
(二)因職業災害傷病住院連續4日以上者,發給慰問金新臺幣5千元。
(三)就同一職業傷病,其已依前述標準發給慰問金後,續發生較嚴重之情形者,得於嗣後申請補足慰問金差額。
五、申請慰問金檢附文件如下: (一)申請書及領據。 (二)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不得省略)。 (三)勞工保險職災給付核定通知影本。 (四)無勞工保險者須附勞工身分證明及事業單位職業災害證明(或其他足以證明職業災害之文件)。 (五)醫師開立之診斷證明或死亡證明。 (六)其他經本府指定之文件。
六、申請人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予核發慰問金,如已核發者,由本府依法追繳之: (一)提供不實資料、隱匿或拒絕提供本府所要求之資料。 (二)以詐欺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領取慰問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