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業單位僱用補助
(一) 服務目的:
鼓勵事業單位僱用職業災害勞工,協助他們重返職場並提供工作機會,以保障其就業權益
(二) 申請資格及條件:
事業單位僱用職業災害勞工(且符合第四十三條失能程度者)。
(三) 應備文件:
(1)申請書。
(2)僱用名冊、薪資清冊、出勤紀錄。
(3)恢復職業災害勞工原工作或安置適當工作等證明。
(4)身份證明文件及存摺影本。
(5)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失能核定函影本。
(6)勞工職業災害保險投保證明。
(7) 聲明書。
(四)受理期間:
114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止。
(五)審查方式:
依申請資料書面審核;
(六)個別受補助者之補助金額上限:
原雇主: 1.僱用失能第10-15等級之職災勞工者,按其受僱人數每一職業災害勞工復工之日起6個月內平均月投保薪資30%發給。 2.僱用失能第1-9等級之職災勞工者,按其受僱人數每一職業災害勞工復工之日起6個月內平均月投保薪資50%發給。 3.同一職業災害事故合計以12個月為限。 新雇主: 1.僱用失能第10-15等級之職災勞工者,按其受僱人數每一職業災害勞工復工之日起6個月內平均月投保薪資50%發給。 2.僱用失能第1-9等級之職災勞工者,按其受僱人數每一職業災害勞工復工之日起6個月內平均月投保薪資70%發給。 3.同一職業災害事故合計以12個月為限。
(七)全案預算金額:
20萬5,848元整。
(八)受理單位資訊:
嘉義市政府社會處勞動力及青年發展科 電話:05-2254321#101、傳真:05-21626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