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業單位僱用補助
1.勞工發生職業災害之事業單位,協助符合本法第四十三條失能程度,且有工作能力之職業災害勞工,恢復其原工作、調整職務或安置適當工作後,有繼續僱用滿六個月者,得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請補助。
2.前項所定補助,為事業單位採取合理調整職業災害勞工工作時間、工作方式或提供教育訓練課程等各項措施,以利職業災害勞工恢復原工作、調整職務或安置適合工作之作為。
一、申請復建津貼資格:
(一)事業單位僱用職業災害勞工(且符合第四十三條失能程度者)。
二、應備文件:
(一)申請書。
(二)僱用名冊、薪資清冊、出勤紀錄。
(三)恢復職業災害勞工原工作或安置適當工作等證明。
(四)身份證明文件。
(五)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失能核定函影本。
(六)勞工職業災害保險投保證明。
(七) 聲明書。
(八)存摺影本。
(九)其他指定文件。
(一)原雇主: 1.僱用失能第10-15等級之職災勞工者,按其受僱人數每一職業災害勞工復工之日起6個月內平均月投保薪資30%發給。 2.僱用失能第1-9等級之職災勞工者,按其受僱人數每一職業災害勞工復工之日起6個月內平均月投保薪資50%發給。 3.同一職業災害事故合計以12個月為限。 (二)新雇主: 1.僱用失能第10-15等級之職災勞工者,按其受僱人數每一職業災害勞工復工之日起6個月內平均月投保薪資50%發給。 2.僱用失能第1-9等級之職災勞工者,按其受僱人數每一職業災害勞工復工之日起6個月內平均月投保薪資70%發給。 3.同一職業災害事故合計以12個月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