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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額僱用身心障礙者管理業務:
依據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38條規定,各級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及公營事業機構員工總人數在34人以上者,進用具有就業能力的身心障礙者人數,不得低於員工總人數3%;私立學校、團體及民營事業機構員工總人數在67人以上者,進用具有就業能力的身心障礙者人數,不得低於員工總人數1%,且不得少於1人。
各級政府機關、公、私立學校、團體及公、民營事業機構員工總人數及進用身心障礙者人數的計算方式,以各機關(構)每月1日參加勞保、公保人數為準;如員工員額經核定為員額凍結或列為出缺不補者,不計入員工總人數。
身心障礙員工之月領薪資未達勞動基準法按月計酬的基本工資數額者,不計入進用身心障礙者人數及員工總人數。但從事部分工時工作,其月領薪資達勞動基準法按月計酬的基本工資數額1/2以上者,進用2人得以1人計入身心障礙者人數及員工總人數。
進用身心障礙者人數未達標準的機關(構),應繳納差額補助費;其金額,依差額人數乘以每月基本工資計算
進用身心障礙者績優機關(構)獎勵計畫
以應進用身心障礙者之各級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及公營事業機構(下稱公立單位)及私立學校、團體及民營事業機構(下稱私立單位)為適用對象,並自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身心障礙者定額進用資訊管理系統撈取前一年度10月份至當年度9月份(下稱計算區間)「進用身心障礙者10人以上,且達員工總數比率百分之5以上」之單位,依公立單位及私立單位性質區分,再分別將各單位於計算區間內之進用比率加總後除以12(取至小數點後第2位),以進用比率前3高且每月進用比率均達百分之5者做為獎勵對象。
預計各取3家公立單位及私立單位作為獎勵對象,並頒發獎勵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