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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社工人員執業安全處理通報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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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註衛生福利部110年4月7日衛部救字第1101360863號函,社工人員執業遇危害事件,包括財產損失、身體攻擊、性暴力、恐嚇(含恐嚇社工周遭網絡內相關人士)、妨害名聲、非理性陳情行為或其他威脅,進用單位(主管)需至衛生福利部社工人力資源管理系統「人身安全前臺通報」頁面完成通報,並同步以電話或電子郵件通知所在地縣市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副知所在地縣市社會局(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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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危害型態與危害類別

 

危害型態

危害類別

危害類別之定義

財產類

一、財產損失

1.毀損機構財產

破壞機構所屬資料、物品、設備、房舍或環境,如砸毀椅子、破壞牆面、故意丟擲物品於機構馬桶造成阻塞。

2.偷竊機構財產

未告知即取走機構所屬資料、物品、設備或金錢。

3.對機構財產縱火

放火燒機構物品、設備或房舍。

4.毀損社工財產

破壞社工所屬資料或物品,如拉扯並破壞社工隨身手鍊、將社工機車輪胎刺破。

5.偷竊社工財產

未告知即取走社工資料、物品或金錢。

6.損壞機構電腦或其相關設備

無故輸入機構或社工個人電腦帳號密碼,破解使用電腦之保護措施,或利用系統漏洞,入侵電腦或其相關設備;取得、刪除或變更機構或社工個人電腦紀錄;以電腦程式或其他電磁方式干擾機構或社工個人電腦或其相關設備。

身體安全與健康

二、身體攻擊

1.意圖或實際加害社工生命

以任何方式欲置社工於死地。

2.傷害社工身體

以任何方式傷害社工身體。

3.妨礙社工自由

以任何方式,使社工難以自由行動。

三、性暴力

1.性騷擾

指性侵害犯罪之外,對社工進行違反其意願而與性或性別有關之行為。

2.性侵害

以任何違反社工意願之方法而為性交或猥褻。

四、其他威脅

1.遭動物攻擊

社工出外訪視或工作處所有造成危險之虞的動物等。如:被狗追、遭遇毒蛇攻擊。

2.受疾病傳染

因工作需要,社工必須接觸或暴露於具傳播疾病的人或其他物種之環境,如遭感染疥瘡、開放性肺結核。

3.受天然環境危害

社工外訪時因地理環境或天候狀況不佳,造成危害之虞。如:土石流、落石、偏遠山路崎嶇、陡峭難行。

心理與精神類

五、恐嚇

1.恐嚇加害社工生命或傷害之

以任何形式使社工畏懼將被殺害死亡或被傷害。

2.恐嚇加害社工周遭網絡內相關人士的生命或傷害之

以任何形式使社工畏懼其親人或同事等周遭網絡內相關人士,將被害死亡。

3.以令人生畏的物品恐嚇社工或其周遭網絡內相關人士

送給社工或其親人、同事等周遭網絡內相關人士,血書、神主牌、斷頭娃、沾血衛生紙等令人心生畏懼之物品。

4.非特定的口語恐嚇

以一些令人不舒服的話語,使社工心生畏懼,如:祝福你今天都不會被車撞、希望你家人都很健康喔、我知道你走哪一條路上班、你家就在XXX那邊嘛。

5.其他造成社工主觀感受恐嚇威脅之情況

上述類別之外,會增加社工人身安全風險的其他情形,如:以跟蹤、通訊或網路方式聯繫或發布訊息、常出現在機構或附近、試圖興訟等方式進行騷擾。

六、妨害名譽

1.公然侮辱

公然辱罵社工,使社工名譽或人格受損,例如:大罵幹x娘、白癡、不要臉、無恥…等。

2.誹謗

表達的內容是「具體」事項,也就是說所敘述的內容是有真假的,因此影響到社工在社會上的名譽,而且散佈者的主觀上要有「散佈於眾」的意圖,想使不特定多數人得知。例如:到處跟別人說社工偷了補助金、在網路上稱社工是某某人的情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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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生原因

造成社工人身安全危害的原因是多元的,並非是社工人員個人單一因素,以下列出可能的因素提供參考,以便對危害社工人身安全的現象有更周全的了解。

  • 民眾在福利系統中受到挫折或感覺不滿,因此使用暴力爭取福利。
  • 進用單位缺乏安全意識、未設置安全空間或防護設施等。
  • 社會工作者常扮演照顧者與控制者兩種角色,服務對象可能會無法瞭解而發生衝突。
  • 社工人員依法處遇家庭暴力、強制安置、剝奪親權等具公權力之工作,促使服務對象對社工人員產生敵意,易引發衝突。
  • 接受服務之意願、服務對象的個人特質、酗酒或藥物濫用、具傳染病等。
  • 社工人員缺乏人身安全意識,對工作場域缺乏警覺性,而影響對危險之判斷力。
  • 天然或外在環境影響,如地理環境或天候狀況不佳、出現具攻擊性之動物等。

造成影響

未妥善維護社工人身安全,將對社工人員個人和組織帶來影響(負向部分)。但反之,社工人員與進用單位可以從事件中學習,且依此發展組織所需相關政策與訓練(即下表的正向部分)。

對社工人員個人的影響

負向部分

1.短期或長期的身體傷害。

2.短期或長期的情緒影響,如出現創傷後壓力症候群(Post-traumatic stress disorder,PTSD)、替代性創傷等負面影響。

3.逐漸消耗對於專業認同與投入。

4.可能減低對機構的認同及產生對機構的不滿。

5.可能無法或避免服務某些類型個案。

6.可能離開現職,甚至轉職到非社工領域。

正向部分

1.提升暴力覺察。

2.採取安全防護行動。

3.進一步承諾協助有困難的服務對象。

對組織產生的影響

負向部分

1.員工受到傷害。

2.人才流失。

3.機構財產損失。

4.組織氣氛低迷。

5.機構聲望受損。

正向部分

1.保障員工人身安全權益。

2.建立完善安全維護設施設備。

3.重建機構聲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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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前預防─風險管理

  1. 成立社工人身安全委員會或社工人身安全工作小組。
  2. 訂定組織的內規、守則、安全手冊或職場安全計畫,讓所有員工清楚明白組織對暴力零容忍的立場。並應張貼在機構明顯易見之處。
  3. 依法並視社工安全需求投保團體意外保險、醫療險及職業災害傷害險 等。
  4. 進行工作場域分析及風險評估。
  5. 建立行政程序、督導制度和通報機制。
  6. 營造安全職場環境,提供可維護社工人身安全之相關硬體設施,例:門禁系統、警報按鈕、電話錄音系統、監視錄影器,設備、配備,例:隨身錄音設備、電子哨、防身噴霧、具GPS定位功能之公務手機、公務車、口罩、消毒酒精、外勤專用包等,或購買產物保險(含火險)。
  7. 營造重視人身安全議題的組織文化,例:鼓勵通報、培養團隊合作默契、注重個資保密、落實督導支持與協助角色;應注意,職場暴力亦屬人身安全議題之一環,例:主管或督導常態性的咆嘯、不准假、刻意刁難等。
  8. 提供人身安全相關教育訓練(單位自辦,或給予公假外出受訓)。
  9. 視社工人員需求提供健康檢查。

危機處理

  1. 啟動應變程序,例:立即派員支援,或請警察、消防人員協助人身安全之維護。
  2. 進行急救、搶救及必要之消防、封鎖、疏散等緊急措施。
  3. 迅速查證並判定狀況。
  4. 事件通報。
  5. 第一時間給予事發現場人員安撫與支持。
  6. 評估醫療需求和獲得醫療協助;至醫院慰問陪同驗傷等。
  7. 調錄影音存證。
  8. 必要時準備新聞稿,統一窗口對外說明事發經過與處理情形,期間應注意維護當事人隱私與權益,並明確宣示對於保護社工人員與服務對象人身安全之決心。

復原與訴訟

  1. 使事件行為人了解其行為不適當處並說明其法律責任。
  2. 評估受到安全危害之社工人員是否適合繼續提供服務,以及對服務對象之有利與不利影響,必要時應評估換手、更換主責社工。
  3. 提供員工支持協助,例:擬定後續安全與復原計畫、協助辦理請假、協助請領保險、提供心理減壓協助(Debriefing)、諮商服務、提供就醫、訴訟與心理諮商等經費補助等。
  4. 社工人員若因遭受人身安全事件而離職,原進用單位仍當繼續提供上述各項協助措施。
  5. 召開個案研討,就已發生之安全事件進行檢討。
  6. 檢討與改善組織內部機制,包含調查事故發生原因、服務流程、防護措施、現有人力與工作調配、環境安全性、硬體設備物況等。

 

進用單位可參考下列風險管理項目,作為規劃組織內相關保護措施之方向:

  1. 明定社工職場身心健康政策。
  2. 建立健全的督導制度。
  3. 調整合宜工作量、適才適性工作內容。
  4. 施行員工協助方案(Employee Assistance Program)、提供或補助個別諮商、協助員工生涯職涯規劃、協助員工個人議題困難。
  5. 提供心理健康團體、自我照顧及激勵活動、情緒教育。
  6. 有系統提供社工在職進修課程。
  7. 促進生理健康措施、免費健康檢查。
  8. 培養良好工作氣氛、促進基層社工意見表達管道、增進員工相互支持。
  9. 舉辦休閒活動、紓壓措施。
  10. 辦公室空間設計宜考量如何促進員工之身心健康。
  11. 允許彈性上下班、鼓勵社工人員休假、給予有薪家庭照顧假、工作壓力調適之假期。

 

參考資料:衛生福利部社工人員人身安全維護手冊 (PDF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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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前預防

  1. 增加對於不同族群議題的敏感度。
  2. 任何情況下盡量不要讓自己背對服務對象或相對人。
  3. 留意暴力風險因子,例:暴力史、生理因素、負向情緒感受、身體語言、情境因素,或某些特別容易引發不滿、報復情緒的服務處遇計畫性質,如:安置寄養、補助審核未過、減少補助額度。
  4. 營造安全會談情境:
    • 若評估與服務對象會談讓社工人員感到不安全,如:不熟悉服務對象、服務對象曾有暴力或具敵意的表現,則會談時即應避免落單或和外界隔離的情境。
    • 會談空間選擇離門較近的位置(建議由社工人員先「請」服務對象坐靠裡面的位子,而不要讓服務對象自由選擇座位),或敞開著門談話,盡量避免「L型」坐法,宜與服務對象坐面對面,並保持1公尺距離為佳(預設為對方揮拳無法立即打到的距離)。
    • 會談空間內應避免有可被服務對象當成攻擊或威脅工具的物品,或設備,如:剪刀、刀片、有重量或易碎的杯子、筆筒、獎牌盃,可輕易舉起的桌椅、架子或櫃子等。
    • 會談地點宜選擇有錄影區域進行,或配帶錄音裝置,並記得按下錄音鍵。
    • 若有疾病傳染的風險,可選擇在環境通風、明亮處會談,如有需要 也可儘量選擇在屋外談話。
  5. 實地訪視的安全維護:
    • 前往實地訪視前,應向同仁(督導、同事、主管)說明訪視計畫,並將有關訪視對象的重要資訊放在只有同仁可取得的位置。
    • 實地訪視應事前評估當地情境,善用高科技(Google Map)協助你對訪視地點的瞭解,安排合適的訪視型態,並留意會談空間整體逃生動線,及周邊可求助的人力資源。
    • 倘若直接進入案家的風險程度太高,與服務對象討論是否另覓雙方皆可接受的會談地點。
    • 盡可能穿著舒適且易穿脫行動的鞋子,以備危機時能盡速離開現場。
    • 隨身佩帶機構識別證,並攜帶手機等通訊設備(應留意電量充足及網路訊號,全程開啟GPS定位,設定緊急連絡人快速撥號鍵,建議必要時暫時解除手機螢幕鎖屏設定)。
    • 應將汽機車鑰匙放在衣褲口袋內,不要放在背包或手提袋內,以免緊急狀況時無法立即尋獲。
    • 事前確認車況是否正常、油量是否充足,建議勿將車輛直接停放於案家門口,停放在可順利駛離的馬路邊為宜,並讓車頭朝著路口或離開的方向,避免啟動後需要再調頭或倒車。
    • 需要留意的不僅服務對象,其他家屬或同住者,如:小孩、配偶、父母、其他親友、寵物,也有可能造成安全危害。
    • 絕對避免以廚房作為會談空間,因廚房通常有許多可做為武器的物品,也要避免在不容易進出的房間會談。
  6. 預防動物攻擊:
    • 若訪視之前已知案家養了具危險性的狗或其他寵物,請服務對象在社工人員到達之前拴起來。
    • 對於社區流浪狗,其實多數不會主動攻擊人類,除非侵犯了牠的領域,或是牠懷孕、生產後身旁有小狗,為了自身安全,請別接近、別摸牠、別看到就跑,如果牠走向你,先原地安靜站著不動;如果牠發出低吠聲,代表牠正在警告你。
    • 狗追逐騎士大多是本能地想防禦領土,多半可以藉由快速通過來避開攻擊,但離開過程中要小心行車安全,避免因過度緊張而造成車禍。
  7. 預防疾病傳染:
    • 認識常見傳染疾病之傳染途徑及預防機制:流行性感冒、結核病、疥瘡感染症,及其他國家疫情指揮中心定義之高度警戒傳染性疾病。
    • 隨身預備口罩、乾洗手、消毒酒精、備用衣物等用品。
    • 注重個人清潔衛生,勤洗手維持手部清潔;若不慎接觸到口沫或鼻涕等黏液,勿用手直接碰觸眼睛、鼻子和嘴巴。
    • 發現服務對象有不明原因之發燒、咳嗽、皮膚病變等狀況,應立即協助服務對象就醫,並進行防護措施,同時連繫通報衛生單位。
    • 若服務對象疑似感染疥瘡等皮膚傳染疾病,盡量避免接觸其皮膚、衣物及床鋪。
  8. 可利用各式量表定期自我檢測(例:簡式心情溫度計、簡易工作壓力量表、勞工職業壓力量表、過勞量表、事件衝擊量表…等),覺察身心壓力、疲勞、情緒狀態,如有需要可及早尋求機構、督導或其他專業人士協助。
  9. 發展適合個人的自我照顧計畫,預防工作導致的身心耗竭。

危機處理

  1. 當有人意圖攻擊你,你必須保護自己,第一步永遠是先嘗試離開以及求救。倘若無法離開,則以防身術保護自己的脆弱敏感部位,例:頭部、臉部、喉頸部、耳朵、胸部、腹部、鼠蹊部等。
  2. 撥打110、119等求助熱線,讓警察或消防機關儘速派員處理,並提供相關佐證資料。
  3. 在安全狀況下透過口頭或通訊設備即時通知主管、督導、或同事,啟動單位應變機制。
  4. 如果懷疑或確認遭到跟蹤,或服務對象透過其他方式進行威脅恐嚇, 首先要詳細記錄下所有的時間和事件,蒐集有關證據,包含人、事、物證,並通報督導及主管,啟動單位應變機制,必要時向警方報案。
  5. 被動物咬傷或攻擊,應立即報案,記下地點、時間、甚至飼主名字及住址,同時儘速就醫,注射狂犬病、破傷風疫苗及採取其他醫療措施。,俟安全後通知督導及主管以討論後續應變。
  6. 實地訪視途中若遭天然災害需要救援,應保持鎮定,撥打119或110 進行報案,並於安全狀況下通知督導及主管以討論後續應變。

復原與訴訟

  1. 避免過度自我歸因。
  2. 與督導討論安全與復原計畫,並安排後續相關工作,與督導一同檢視、評估是否能繼續與施暴的服務對象工作,必要時終止服務或轉由其他人接手提供服務(換手)。
  3. 請領進用單位為社工人員投保之其他意外或醫療保險,若為勞工身分 因執行職務而導致傷害,可嘗試請領職業災害保險。
  4. 向進用單位了解是否提供諮商、就醫及訴訟經費補助。
  5. 留意是否產生創傷後壓力症候(PTSD),如:常作夢或夢靨、感覺「麻木」及情感遲鈍、和別人疏離、欠缺快樂、及逃避會使其回憶創傷的各種活動和情境等。
  6. 參加團體心理減壓活動(Debriefing)抒發壓力和負面情緒。
  7. 嘗試腹式呼吸法(目前美國流行,預防壓力最有效的方式)。

 

參考資料:衛生福利部社工人員人身安全維護手冊 (PDF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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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尚未有針對社工人身安全的全國性專責法律,僅散見於中央與地方各項法規。

不同受僱身分之進用單位依法應提供之福利及保障如下:

受僱於民間機構、團體之社工人員(同時適用於公家機關依《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學校臨時人員進用及運用要點》所聘僱之約用人員、專案人員及臨時人員,但不包括聘僱人員及約僱人員):

  • 進用法律依據:依用人組織規定或勞動契約進用。
  • 適用《勞動基準法》,其中社會福利服務業與醫療保健服務業於民國87年起適用,公立社福機構民國97年起適用,社會團體僱用勞工民國98年起適用。
  • 職業保險:依《勞工保險條例》第2條規定享有勞工保險,內容包括普通事故保險及職業災害保險,前者包括:生育、傷病、失能、老年及死亡五種給付;後者包括傷病、醫療、失能及死亡四種給付。 
  • 公傷假:依《勞工請假規則》第6條規定,勞工因職業災害而致殘廢、傷害或疾病者,其治療、休養期間,給予公傷病假。且依同法第9條規定,屋主不得因勞工請公傷病假,扣發全勤獎金。
  • 發生職災:按《勞工保險被保險人因執行職務而致傷病審查準則》說明職業傷害與職業病之認定。依《勞工保險條例》《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提供職災醫療給付、傷病給付、失能給付、死亡給付、職業訓練生活津貼、退保後職業疾病生活津貼、職業疾病生活津貼、身體障害生活津貼、職災勞工死亡家屬補助、器具補助。另外進用單位依《勞動基準法》第七章第59~63條明定進用單位之補償內容,及職災醫療期間不得終止契約。
  • 因公涉訟:法律上並未規定進用單位應補助社工人員因公涉訟所需之律師費用,故須視進用單位的人事規章或雙方所訂之勞動契約是否有此約定才享有此福利。
  • 執行業務遭安全危害退休: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54條規定,勞工非有心神喪失或身體殘廢不堪勝任工作者,雇主不得強制其退休;且如因此退休,有關退休給付應加給20%之退休金。
  • 因公死亡之撫卹:依《勞動基準法》第59條第1項第4款,勞工遭遇職業傷害或罹患職業病而死亡時,雇主除給與5個月平均工資之喪葬費外,並應一次給與其遺屬40個月平均工資之死亡補償。
  • 相關權益受損之申訴:《勞動基準法》第74條規定,勞工發現事業單位違反本法及其他勞工法令規定時,得向雇主、主管機關或檢查機構申訴。雇主不得因勞工為前項申訴而予解僱、調職或其他不利之處分。 再依《職業安全衛生法》第39條規定工作者發現下列情形之一得向雇主、主管機關或勞動檢查機構申訴:一、事業單位違反本法或有關安全衛生之規定。二、疑似罹患職業病。三、身體或精神遭受侵害。

具備公務員身分之社工人員:

  • 進用法律依據:社工人員係依公務人員任用法進用者。
  • 無勞基法之適用。
  • 職業保險:依《公教人員保險法》第3條所定,保險範圍包括殘廢、養老、死亡、眷屬喪葬、生育及育嬰留職停薪等6項。 
  • 公傷假:依《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第4條,因執行職務,或上,下班途中發生危險以致傷病,必須休養或療治,其期間在2年以內者,給予公假。相關更具體規定請詳公務人員請假規則。
  • 發生職災:
    • 依《公務人員安全及衛生防護辦法》第23條規定,各機關於公務人員執行職務遭受生命、身體及健康之侵害後,應採取下列處置措施 :一、先行整墊付醫療所需費用,並依規定辦理歸墊。二、與警察或相關機關保持聯絡,並協助破案。三、依規定延聘律師及提供法律上之協助。四、依規定即時辦理核發慰問金。五、協助辦理請假、保險、退休、撫卹等事宜。六、協助轉介專業機構進行心理諮商輔導或醫療照護。七、其他必要之措施。
    • 又依《公務人員保障法》第21條規定,公務人員因機關提供之安全及衛生防護措施有瑕疵,致其生命、身體或健康受損時,得依國家賠償法請求賠償。公務人員因公受傷、殘廢或死亡者,應發給慰問金。
    • 再依《公務人員因公傷殘死亡慰問金發給辦法》第4條規定,慰問金應發給受傷慰問金、殘廢慰問金及死亡慰問金。
  • 因公涉訟:依《公務人員因公涉訟輔助辦法》第7條規定服務機關應為該公務人員延聘律師。同法第12條規定調職或離職後,因原任職期間執行職務涉訟者,應由其原服務機關辦理涉訟輔助。
  • 執行業務遭安全危害退休:依《公務人員退休法》第6條規定,不受任職五年年資限制。
  • 因公死亡之撫卹:依《公務人員撫卹法》第3條規定應給與遺族撫卹金。
  • 相關權益受損之申訴:
    • 依《公務人員安全及衛生防護辦法》第30條規定,公務人員依規定請求服務機關提供安全及衛生防護措施,經服務機關拒絕者,得依本法規定提起救濟;其不提供或提供不足者,亦同。
    • 依《公務人員保障法》第25條規定,公務人員對於服務機關或人事主管機關所為之行政處分,認為違法或顯然不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依本法提起復審。非現職公務人員基於其原公務人員身分之請求權遭受侵害時,亦同。
    • 依《公務人員因公傷殘死亡慰問金發給辦法》第11條規定,因公受傷、殘廢人員或死亡人員之遺族,對於慰問金案之核定結果,如有不服,得依公務人員保障法提起救濟。

回社會工作專業發展

自我檢測量表

 

心理諮商資源

  • 電話諮詢

單位名稱

諮商專線

1925全日免費安心專線

1925 (依舊愛我)

嘉義市張老師中心

1980 或 (05)2770482

嘉義市生命線協會

1995 或 (05)2349595

戴德森醫療財團法人嘉義基督教醫院好消息協談中心

(05)2765041轉8585

  • 現場諮詢

單位名稱

地址

預約專線

嘉義市社區心理衛生中心

嘉義市西區德明路1號

(05)2328177

(免費服務,每人每年以申請4次為原則,請於上班時段來電預約)

嘉義市東區衛生所

嘉義市東區大雅路二段625號

國立嘉義大學家庭與社區諮商中心

嘉義市東區林森東路151號

(05)2732439

由接受專業督導之實習心理師提供免費服務

 

法律扶助資源

  • 嘉義市法律扶助諮詢(民政處辦理):連結

 

社工執業安全師資資源

  • 社工人員執業安全師資庫建議名單 (PDF檔

  • 名單由社團法人中華民國社會工作師公會全國聯合會提供,如有外督或內部教育訓練需求,歡迎參考運用

 

回社會工作專業發展

全國社會工作人員及社安網所聘專業人員團體意外保險

  • 衛生福利部公告:連結

  • 新光產險網站:連結 (詳細商品特色及相關申請文件)

  • 為保障社會工作人員執業安全,衛生福利部委託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運用公益彩券回饋金辦理114年度「全國社會工作人員及社安網所聘專業人員團體意外保險」,補助民間單位社會工作人員團體意外保險費,減輕渠等人員經濟負擔,歡迎本市聘有社工人員之相關單位踴躍利用。

  • 保障範圍:承保社工人員工作時段(包含上下班交通時段)。
  • 保障對象:
    1. 領有社會工作師執業執照之人員。
    2. 職稱含「社工」之人員,例如:社工員、社工師、公職社工師、高級社工師、社工督導、社工助理/助理社工、約聘社工員、醫務社工、社工室主任、司法社工、學校社工、心衛社工、保護性社工、處遇協調社工等。​
    3. 各機關(構)、學校、民間團體及機構任僱用執行社會工作師法第12 條所定業務之社工人員及社會安全網計畫所聘專業人員之社區心理衛生中心服務人力、精神疾病與自殺防治關懷訪視服務人力、藥癮個案管理服務人力等。
  • 公部門社工人員可自費投保
  • 投保人若為「私立機構」(含醫院、學校)、立案「民間團體」,符合領有「社會工作師執業執照」之人員或職稱含「社工」之人員得申請衛生福利部補助保險費,詳衛生福利部網站
  • 保險期間:自生效日起至同年12月31日24時止。
  • 保險費用:按投保月份數計(請參考新光產險網站說明)。
  • 投保暨申請補助作業應於每月最後一日前提出,經核保通過,自次月1日生效。
  • 聯絡窗口:
    • 對「衛生福利部社工人力資源管理系統」操作有任何疑義,請洽威進國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02-77447126
    • 對投保文件有任何疑義,請洽新光產險服務窗口:吳小姐,02-25075335 分機 899,或免付費諮詢專線:0800-789-999。
    • 對本補助有任何疑義,請洽衛生福利部承辦人員:陳小姐,02-85906638。

 

嘉義市勞工職業災害慰問金發放實施要點

  • 補助對象:凡年滿15歲,設籍嘉義市或就業於本市轄內事業單位之勞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申請慰問金:
    1. 勞工本人因職業災害死亡。
    2. 勞工本人因職業災害傷病住院連續4日以上。
  • 發放標準:本府於受理申請後,依據檢查機構之職業災害通報表或符合職業災害發生之各項原因,經由雇主或相關單位通報經查證屬實者,發給慰問金,其發放標準如下:
    1. 因職業災害死亡者,發放其家屬慰問金新臺幣10萬元。
    2. 因職業災害傷病住院連續4日以上者,發給慰問金新臺幣5000元。
    3. 就同一職業傷病,其已依前述標準發給慰問金後,續發生較嚴重之情形者,得於嗣後申請補足慰問金差額。
  • 承辦窗口:嘉義市政府社會處,勞動力及青年發展科,05-2254321分機101或102。
  • 詳細介紹
  • 要點全文

 

執業環境改善或訓練課程補助

【114年度公益彩券回饋金補助辦法已公告於衛生福利部網站,自113年5月6日起開始受理申請,民間社福團體(機構)層轉申請資料請於113年5月31日前函送本府社會處社會工作科進行初審;以全國性社福團體名義送件者,可不經地方政府層轉,直接於113年6月5日前函送衛生福利部辦理】

  • 衛生福利部公益彩券回饋金專區:連結 

  • 相關補助內容訂於衛生福利部公彩回饋金補助主軸項目─「提升社工人員執業安全計畫」,補助標準及申請期程每年均會公告於衛生福利部網站。

  • 【社會工作類-衛生福利部聯繫窗口:陳小姐,02-8590-6638】

  • 該補助以事前審核為原則,當年度審核下一年度的計畫,申請期限自公告至截止短而急,建議欲申請單位可事先備妥資料,以免因延誤送件錯失補助機會:
    • 申請表件下載:連結
    • 衛生福利部大約在【每年4~5月】公告申請事宜。
    • 民間社福團體(機構)擬定計畫後,請先登入 社會福利補助計畫申辦資訊網 線上提案 (僅紙本送件是不行的)。
    • 民間社福團體(機構)申請資料依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自行公告期限送件進行初審。【大約每年5~6月】
    • 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完成初審後,依衛生福利部公告期限送件複審。【大約每年5~7月】
    • 衛生福利部大約在【每年11月底前】公告審核結果。
  • 補助對象:
    1. 直轄市政府社會局、縣(市)政府。
    2. 立案之社會團體。
    3. 財團法人基金會。
    4. 各級社會工作師公會。
    5. 設有社會工作、社會福利等相關科系之大專院校。
  • 補助項目及標準:
  1. 充實社會工作人員辦公場所周邊安全環境、設施設備:
  • 單價1萬元以上之資本門項目:補助項目包含單價1萬元以上之資本門項目:門禁刷卡進出、監視器、錄音錄影設備、裝置會談室警報系統以及緊急按鈕、內部通話系統、行車設備、衛星定位協尋系統等。
  • 單價未達1萬元之項目:補助項目包含元之項目:置物櫃、加強照明設備、視線死角反射鏡、安全警報器、蜂鳴器、噴霧防身器、高音哨子等。
  1. 辦理社工人身安全教育訓練、應變演練、紓壓課程、研討會及案例彙編等:
  • 含講座鐘點費、專家學者出席費、撰稿費、臨時酬勞費、場地及佈置費、膳費、印刷費、差旅費、雜支或甲類專案計畫管理費。
  • 申請社工人身安全教育訓練及應變演練者,應依衛生福利部函頒「 社會工作人員分級訓練課程暨課程建議大綱」所定人身安全課程大綱為原則規劃課程內容。
  1. 建立健康職場環境相關措施、壓力管理課程及遭受侵害之協助措施:
  • 個別心理輔導、社會暨心理評估與處置、諮商及治療費用:每小時最高補助2000元,每案最多24次,每案每次以1~2小時為限,未滿1小時減半支給。
  • 團體帶領費:以團體方式辦理輔導、社會暨心理評估與處置、諮商及治療,每次以2小時為限,未滿1小時減半支給,每團最多12次;內聘者減半支給;另補助團體帶領所需之外聘帶領人及協同帶領人30公里以上遠程交通費、場地及佈置費、臨時酬勞費、印刷費、膳費及雜支。
  • 訓練及活動費:僅限補助差旅費、場地及佈置費、臨時酬勞費、印刷費、膳費。
  • 律師諮詢費:補助出席費每次最高2000元。

回社會工作專業發展 

​臺灣社會工作專業人員協會製作一系列社工職場安全教學影片,以演員精湛演技真實呈現在不同情境下,社工人員可能遭到的不同類型人身安全危害,可作為進用單位規劃相關維護措施之參考,及社工人員之借鏡:

回社會工作專業發展

嘉義市勞工職業災害慰問金發放實施要點

  • 112年12月27日府社青字第1121625465號函頒
  • 適用對象:年滿15歲,設籍嘉義市或就業於本市轄內事業單位之勞工
  • 法規全文

社會工作師法

  • 112年6月9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1200048971號令修正公布第7、10、19條條文;增訂第17-1~17-3、19-1、39-1條條文
  • 適用對象:中華民國國民經社會工作師考試及格,並依本法領有社會工作師證書者
  • 法規全文

嘉義市政府社工人員安全風險管理與危機處理要點

  • 109年2月26日府社工字第1091603306號函修正
  • 適用對象:
  1. 本府及所屬機關與受其委託之民間單位(以上統稱進用單位)
  2. 受上述進用單位任用或聘(僱)用之社會工作人員
  3. 上述社會工作人員執行職務所需被請求協助之相關機關 

回社會工作專業發展